| 一、 |
為提供各界應用臺灣地區基本圖、地形圖及航空攝影影像資料及其相關成果(以下簡稱地圖及影像資料),以達資料流通共享之目的,特訂定本要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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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二、 |
本要點所供應之資料項目如下:
| ﹙一﹚ |
臺灣地區像片基本圖,其比例尺如下:
1、五千分之一。 2、一萬分之一。 |
| ﹙二﹚ |
臺灣地區地形圖,其比例尺如下:
1、二萬五千分之一。 2、五萬分之一。 3、十萬分之一。 |
| ﹙三﹚ |
臺灣海岸像片地形圖,其比例尺為一千分之一。 |
| ﹙四﹚ |
航空攝影影像資料。 |
| ﹙五﹚ |
臺灣地區基本地形圖之數值資料檔。 |
| ﹙六﹚ |
星影像地圖及地形圖。 |
| ﹙七﹚ |
衛星影像基本圖。 |
| ﹙八﹚ |
其他相關成果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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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三、 |
第二點各款資料之流通供應業務,得委託有關機關(構)辦理(以下簡稱發圖機關(構))。但密類及航空攝影影像資料僅得委託政府機關為之。 |
| 四、 |
地圖及影像資料之供應,應依下列程序辦理:
| ﹙一﹚ |
非密類部分得供應機關、學校、團體、公民營機構及個人應用,密類部分以供應機 關、學校、公營事業機構為限。 |
| ﹙二﹚ |
申請基本圖或地形圖時,應填具申請單,向發圖機關(構)申請價購。 |
| ﹙三﹚ |
申請航空測量攝影影像資料時,應檢附需用地區位置略圖(影印經建版五萬分之一地形圖為底圖,標示其範圍)向發圖機關(構)查閱與抄錄航線涵蓋,自行篩選欲申請之資料,就任務編號、照片號碼、機密等級及張數等依年份與號碼順序填寫申請單,申請價購。申請單位為機關機關、學校、團體或公營機構時並應加蓋申請單位印信。 |
| ﹙四﹚ |
申請密類數值資料檔時,應填具申請單,並檢附基本圖及地形圖數值資料檔管制同意書,向內政部申請。 |
| ﹙五﹚ |
個人需用地圖及影像資料時,應填具申請單,憑身分證明向發圖機關(構)申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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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五、 |
密級地圖及影像資料之申請,由發圖機關(構)核准後辦理,機密級以上地圖或影像資料,由發圖機關(構)轉國防部同意後辦理。密級數值資料檔之申請,由內政部核准後辦理,機密級以上數值資料檔之申請,由內政部轉國防部同意後辦理。 |
| 六、 |
發圖機關(構)應設立圖料帳冊,登記存量、領用數量、日期等,密類圖料部分另應登記領用機關。密類圖料之申請核准後,發圖機關(構)即通知申請單位繳費並攜帶申請單位橡皮章及領取人職章領取之。發圖機關(構)將密類基本圖或地形圖發交申請單位時,應在每張圖料之邊緣或背面編號,加註領用單位名稱及年月日。 |
| 七、 |
內政部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得免費領用基本圖。 |
| 八、 |
基本圖申請單及出版通報,由發圖機關(構)統一印製,地形圖出版通報由內政部統一印製。前項出版通報,得採取網際網路方式公告之。 |
| 九、 |
密類之數值資料檔非經內政部同意,不得自行轉錄、轉售或贈與。 |
| 十、 |
地圖及影像資料,須專人保管,列入移交、不得複製,非經國防部同意,不得攜出國外。 |
| 十一、 |
地圖及影像資料之收費數額,由內政部定之。 十二、本要點所定之申請單格式,由內政部定之。 |